民促法修订“送审稿”公布,在线教育和民办学校几家欢喜几家忧
原创   站站宝平台   发表于  2019-09-12 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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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10日,司法部发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8年9月10日前,通过登录中国法律服务网、信函方式、电子邮件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我们将其中比较值得关注的变化进行了一些整理,供参考:

    01重点:对在线教育的办学要求进行规定

    内容第16条规定: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取得同级同类学历教育的办学许可和互联网经营许可。

    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培训教育活动、实施职业资格培训或者职业技能培训活动的机构,或者为在线实施前述活动提供服务的互联网技术服务平台,应当取得相应的互联网经营许可,并向机构住所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不得实施需要取得办学许可的教育教学活动。实施培训教育活动的互联网技术平台,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的机构或者个人的主体身份信息进行审核和登记。

    02规范民办学校及培训教育机构的办学行为

    同时,加强教学与课程管理,明确民办学校及培训教育机构开设课程、使用教材的要求(第二十九条)。

    03规范集团化办学行为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同一举办者同时举办多所民办学校等集团化办学的现象,《送审稿》在第十二条承认已经客观存在的集团化办学行为。

    为防止风险,同时提出五点要求:一是集团化办学的举办者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二是要具备相应的条件与能力,对所举办民办学校要承担管理和监督职责;

    三是提供的教材、课程、技术支持等服务以及统一组织教育教学活动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建立相应的质量标准和保障机制;四是所属民办学校应当依法独立开展办学活动;

    五是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加盟连锁、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集团化办学的社会组织不得滥用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注解:增加了“实施集团化办学的,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加盟连锁、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非营利性学校须先转为营利性,才能继续后期收购进程。此规定将直接影响K12集团内部利润转出、相关投资并购、以及资本化上市,具体情况则需通过政策的推出和细则才可以明了。

    04规范培训教育机构

    一是将面向幼儿园、中小学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的校外培训教育机构纳入许可范围;

    对于实施艺术、体育等有助于素质提升、个性发展的教育教学活动的培训教育机构和面向成人开展培训的机构,可以不经许可,直接申请法人登记(第十五条)。

    二是放宽经营区域范围的要求,规定民办培训教育机构可以在报审批机关和办学所在地主管部门备案后,在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第二十三条)。

    三是支持和鼓励民办培训机构建立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第四十九条)。

    05健全监督管理机制

    《送审稿》专设管理与监督一章,进一步规范和细化了相关管理制度和监督要求,包括:

    规范收费制度(第四十二条);

    完善学校财务管理,要求建立收费账户备案制度(第四十四条),规范关联交易(第四十五条);

    明确健全执法监督机制(第四十七条);

    加强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第四十八条),完善督导制度(第五十一条)。

    06总结

    政策方面,对培训及在线教育整体利好,在线教育的牌照由“两证”减为“一证+备案”,减少培训机构的审批流程,并且放宽经营区域范围的要求,进一步规范管理和监督要求。在线教育机构的春天是不是快要来了?我们拭目以待!!

    详情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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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10日,司法部发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8年9月10日前,通过登录中国法律服务网、信函方式、电子邮件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我们将其中比较值得关注的变化进行了一些整理,供参考:

    01重点:对在线教育的办学要求进行规定

    内容第16条规定: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取得同级同类学历教育的办学许可和互联网经营许可。

    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培训教育活动、实施职业资格培训或者职业技能培训活动的机构,或者为在线实施前述活动提供服务的互联网技术服务平台,应当取得相应的互联网经营许可,并向机构住所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不得实施需要取得办学许可的教育教学活动。实施培训教育活动的互联网技术平台,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的机构或者个人的主体身份信息进行审核和登记。

    02规范民办学校及培训教育机构的办学行为

    同时,加强教学与课程管理,明确民办学校及培训教育机构开设课程、使用教材的要求(第二十九条)。

    03规范集团化办学行为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同一举办者同时举办多所民办学校等集团化办学的现象,《送审稿》在第十二条承认已经客观存在的集团化办学行为。

    为防止风险,同时提出五点要求:一是集团化办学的举办者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二是要具备相应的条件与能力,对所举办民办学校要承担管理和监督职责;

    三是提供的教材、课程、技术支持等服务以及统一组织教育教学活动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建立相应的质量标准和保障机制;四是所属民办学校应当依法独立开展办学活动;

    五是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加盟连锁、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集团化办学的社会组织不得滥用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注解:增加了“实施集团化办学的,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加盟连锁、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非营利性学校须先转为营利性,才能继续后期收购进程。此规定将直接影响K12集团内部利润转出、相关投资并购、以及资本化上市,具体情况则需通过政策的推出和细则才可以明了。

    04规范培训教育机构

    一是将面向幼儿园、中小学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的校外培训教育机构纳入许可范围;

    对于实施艺术、体育等有助于素质提升、个性发展的教育教学活动的培训教育机构和面向成人开展培训的机构,可以不经许可,直接申请法人登记(第十五条)。

    二是放宽经营区域范围的要求,规定民办培训教育机构可以在报审批机关和办学所在地主管部门备案后,在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第二十三条)。

    三是支持和鼓励民办培训机构建立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第四十九条)。

    05健全监督管理机制

    《送审稿》专设管理与监督一章,进一步规范和细化了相关管理制度和监督要求,包括:

    规范收费制度(第四十二条);

    完善学校财务管理,要求建立收费账户备案制度(第四十四条),规范关联交易(第四十五条);

    明确健全执法监督机制(第四十七条);

    加强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第四十八条),完善督导制度(第五十一条)。

    06总结

    政策方面,对培训及在线教育整体利好,在线教育的牌照由“两证”减为“一证+备案”,减少培训机构的审批流程,并且放宽经营区域范围的要求,进一步规范管理和监督要求。在线教育机构的春天是不是快要来了?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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